您的位置:首页 > 花卉种植养殖花卉种植养殖
盗窃16盆多肉植物被刑拘,检察机关:不是犯罪
2025-01-26人已围观
盗窃16盆多肉植物被刑拘,检察机关:不是犯罪
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这起案件中,朱某因三次盗窃十六盆多肉植物而被刑事拘留,但最终未被以盗窃罪批捕。
据了解,2021年7月4日至6日,朱某在散步时先后三次将谢某种植的十六盆多肉植物拿回家。7月7日14时,谢某发现其种植的多肉植物被盗后报警。当日19时40分,朱某准备再次盗窃多肉植物时,被保安发现并要求登记身份信息,其提供虚假信息后离开。
7月15日,民警通过视频监控锁定朱某并前往其住处附近寻找,邻居将该情况告知朱某后,朱某下楼向民警如实交代自己盗窃多肉植物的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谢某。经鉴定,朱某盗窃的多肉植物共计价值98元。
7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对朱某涉嫌盗窃案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7月26日,五华分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然而,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在不同时间段内三次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但其盗窃对象价值微小,只有98元,案发后主动归还被盗财物,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捕理由说明书,当面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和依据。
然而,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认为朱某多次盗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不批捕决定错误,且容易模糊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导致实践中不易执行,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经过进一步审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维持原不批捕决定。随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提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复核阶段,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全面阅卷、核实证据,听取公安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朱某的意见。经审查认为,朱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其行为可予以治安处罚。最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不批捕复议决定,并当面释法说理。
针对这起案件,最高检指出,审查认定犯罪应当依法准确把握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理解把握“多次盗窃”的规定,应坚持实质解释,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对于虽然多次盗窃,但行为人属于贪图小利、顺手牵羊,盗窃少量财物、价值较小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